和平县妇幼保健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4〕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陈维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4456972641A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工业大道东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对污水处理站运行产生的无组织臭气污染物定期投放除臭剂进行处理;

  2.你院未能提供2024年前三季度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和第三十六条第(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院按照环评要求处理污水处理站运行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并记录相关工作台账;

  2.责令你院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院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院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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