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彭寨镇岭西种猪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4〕1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彭寨镇岭西种猪场

  法定代表人:廖广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52PQGK06

  地址: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沼气池面上的覆膜破损,沉积有大量废水,失去发酵功能;

  2.氧化塘表面上长有大量杂草,沉积有大量黑色底泥,失去氧化、净化功能。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沼气池进行修复,合理有效处置养殖废水、粪便,并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整治;

  2.责令你合作社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清理氧化塘面上沉积的污泥,完成清理后需对面上杂草进行清理,并补种水生植物,以达到净化的效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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