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仙源种养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4〕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仙源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殷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068459221D

  地址:和平县东水镇董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提供的问题线索到你合作社位于东水镇董源村的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的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根据市局委托广东森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合作社养猪场采样的监测报告(SLHJB2024062506)结果显示: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的废水的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为153mg/L、81.0mg/L、249mg/L,均超过标准限值;

  2.氧化塘表面上长有大量杂草;

  3.上方养殖点的氧化塘旁的水沟处有废水渗出,目测水沟残留有黑色底泥。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3.广东森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SLHJB2024062506)。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天内查明废水排放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

  2.责令你合作社查清氧化塘旁的水沟渗出废水的来源去向,并对氧化塘面上的杂草进行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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