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平东山医院暂缓校验通知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卫健缓校字〔2024〕1号

和平东山医院:

  我局组织专家对你院进行现场校验审查时发现,你院设施、设备、场地等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院送达《关于对和平东山医院暂缓校验事前告知书》,告知我局拟对你院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你院享有的听证权利,你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给予2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

  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你院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同时,在暂缓校验期内,你院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局再次进行校验。如你院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或暂缓校验期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院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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